税收优惠政策制定的主体是谁?各级政府部门权限划分说明
税收优惠政策的制定主体及权限划分
税收优惠政策的制定主体主要为中央和地方政府,其权限划分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》《税收征收管理法》等法律法规,遵循“税收法定”原则。不同层级的政府部门在政策制定中具有明确分工,具体权限如下:
一、中央政府的核心权限
1. 全国性税收优惠的立法权
国务院及财政部、国家税务总局负责制定全国性税收优惠政策。例如,企业所得税减免、增值税税率调整等重大政策,需通过国务院批准或全国人大立法(如《企业所得税法》)。
2. 涉外和特定领域政策
涉及跨境税收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、西部大开发等跨区域政策,由中央统一规定,确保政策公平性和协调性。
3. 授权地方有限调整
中央可通过文件(如国务院令)授权省级政府在一定范围内调整地方税种(如房产税、契税)的优惠幅度,但需报备备案。
二、省级政府的权限范围
1. 地方税种优惠细化
省级政府可对资源税、环境保护税等地方税种制定实施细则,例如对符合条件的企业给予30%-50%的减征。
2. 区域性试点政策
在自贸区、示范区等特定区域内,省级政府可依据中央授权出台临时性优惠(如海南自贸港企业所得税优惠)。
3. 执行中央政策的补充
对中央已明确的优惠(如小微企业税收减免),省级政府可进一步细化执行标准,但不得突破中央规定。
三、市县级政府的执行角色
1. 落实上级政策
市县级政府主要负责政策落地,无权自行制定税收优惠,但可向上级提出调整建议。
2. 财政返还等间接支持
通过地方财政补贴、奖励等方式变相实现优惠,但需符合《预算法》规定,避免违规“税收洼地”。
四、权限划分的约束机制
合法性审查:地方政府政策不得与中央冲突,否则无效。
备案监督:省级政策需向国务院报备,接受财政部督查。
清理违规政策:如2014年国务院清理地方“税收返还”乱象,确保政策统一性。
总结
我国税收优惠权限呈现“中央主导、地方有限参与”的特点。中央把控宏观税制,地方在授权范围内灵活施策,形成多层次、规范化的政策体系。企业和个人需关注政策层级,确保合规享受优惠。